【案例主題】

CIF與CFR條件下貨運保險責任起點與風險歸屬分析

【案例概要】

我國某外貿公司向日本與英國分別以CIF與CFR條件銷售蘑菇罐頭。兩批貨物在由啟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遭遇損失,涉及投保主體、風險責任起點及保險理賠範圍的差異。需分析兩種交易條件下保險責任與索賠可行性。

【案情介紹】

該外貿公司與日本商人簽訂CIF條件出口合約,與英國商人簽訂CFR條件出口合約。兩批貨物分別自出發地倉庫運往裝運港期間遭遇損害。該公司就兩筆交易均辦理保險手續,欲確認是否能獲得保險賠償。

【案情分析】

CIF與CFR兩種國際貿易術語對保險安排與風險起點有明顯區別:

•CIF(日本)交易:

o賣方需辦理保險。

o風險轉移點為貨物裝上船舶,但保險責任可自啟運地倉庫開始(倉對倉條款)。

o因此啟運地至港口途中發生之損失可納入理賠範圍。

•CFR(英國)交易:

o買方負責投保,保險通常自裝船後始生效。

o啟運地至裝船前期間損失不在保險保障內,賣方亦非投保人,無保險契約主張權利。

【爭議大綱】

CFR與CIF條件下保險責任是否涵蓋裝運前階段?貨損發生於風險轉移點之前,是否可主張理賠?

【意見討論】

正方:既然賣方辦理運送安排,貨損不論條件皆應由賣方或保險公司承擔。

反方:CIF條件下保險由賣方負責且包含裝運前風險;CFR條件由買方保險負責,故未裝船前的損失不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