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未註冊馳名商標與「偉哥」名稱保護爭議
【案例概要】
輝瑞公司在中國已註冊英文商標「VIAGRA」,並將其藥品中文商品名定為「萬艾可」。然而,媒體與市場普遍以「偉哥」稱呼該藥。國內藥廠威爾曼公司先行註冊「偉哥」文字商標,並授權聯環公司在壯陽藥品上使用。輝瑞主張「偉哥」是其未註冊但實際馳名的中文商標,請求法院認定對方構成不正當競爭與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權。最終法院認為「偉哥」未達到作為輝瑞商標使用與馳名程度,駁回再審。此案提醒台灣企業與台灣ABC公司:對外行銷時,正式商品名與坊間暱稱若未妥善布局商標註冊,易產生權利落差。
【案情介紹】
輝瑞公司於1997年即在中國取得第1130739號「VIAGRA」文字商標,指定商品為第5類人用藥、醫用製劑;之後藉由合資公司輝瑞製藥在中國開展業務。媒體自1998年起陸續報導該藥物時,常以「偉哥(Viagra)」並列,使「偉哥」逐漸成為該藥在華語輿論中的常用稱呼。
然而,輝瑞在中國官方核准的商品中文名為「萬艾可」,並且曾對外發布律師聲明,明示「萬艾可」才是其正式商品名與註冊商標;輝瑞亦承認從未在中國境內以「偉哥」作為標示來源的正式商標使用。
另一方面,廣州威爾曼相關企業於1998年6月2日即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偉哥」文字商標,核准指定商品亦為第5類人用藥。商標核准後,威爾曼公司將「偉哥」商標授權江蘇聯環藥業於其「甲磺酸酚妥拉明分散片」上使用,並委由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藥房等通路販售,包裝與藥品說明書均顯著標示「偉哥」。
輝瑞公司與輝瑞製藥公司遂提起訴訟,主張:
1.「偉哥」已寫實成為Viagra/萬艾可藥品在中國的中文別名,屬其未註冊但馳名的商標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一審與二審法院未支持輝瑞主張。輝瑞向最高人民法院聲請再審,提出大量報章書籍中「偉哥(Viagra)」對應的證據,以及商標局後續異議裁定認定「偉哥」與Viagra之關聯。然而最高法院認為:媒體用語並非商標權人正式使用,且輝瑞在中國並未將「偉哥」作為商標實際使用,不符合未註冊馳名商標的認定要件,因此駁回再審。
【案情分析】
一、馳名商標與未註冊馳名商標
國際上如《巴黎公約》及TRIPS協定,均承認「馳名商標」(well-known mark)享有超越一般註冊原則的特殊保護;但並未統一定義,授權各國自訂認定標準。
在台灣,商標法及相關實務亦認可「未註冊之馳名商標」於特定情況下可獲保護,但通常須符合:
長期、持續且廣泛的實際使用;
透過廣告、媒體、通路等方式建立高度識別性;
相關公眾普遍認知該標識與特定來源之間的連結。
本案核心在於:「偉哥」究竟是「公眾暱稱」,還是「輝瑞實際使用並經營的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