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狀允電放且用SWB,押匯風險判斷
【案例概要】
ABC公司的信用狀同時要求Sea Waybill(SWB)並註明可接受電放。公司想持SWB辦理押匯,但銀行提醒SWB本身不可轉讓,且通常不依正本單據控制放貨,與電放提單的傳統邏輯不同。
【案情分析】
SWB屬不可轉讓運送單據,承運人通常依指名受貨人放貨,不以持有可轉讓正本提單為前提。電放則常見於可轉讓海運提單:託運人交回全套正本後,承運人通知目的港放貨。
若信用狀同時寫SWB與電放,表示文件設計可能不精準,銀行會關注單據能否符合信用狀及回款風險。出口押匯本質仍是授信,放貨控制力越弱,銀行越可能要求其他保障。
【爭議大綱】
SWB是否還需要電放?
不可轉讓SWB能否提供與正本B/L相同貨權控制?
信用狀條款出現兩種互相矛盾的放貨概念時應如何處理?
【參考解答】
應先請買方與開狀銀行把運送單據要求改清楚。若要以單據控貨,應採合適的可轉讓海運提單;若採SWB,就不應再把電放當作相同概念處理。
【大綱】
SWB與電放提單不是同一制度;付款安全應先從運送單據功能與信用狀條款一致性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