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後的內部追償
台灣ABC公司受託出口大豆,為避免航程中受潮黴變要求開艙通風。船長原欲在提單加註短重風險,ABC公司為取得信用狀可接受的清潔提單,出具保函承諾補償。貨到後發生短重,承運人對外賠付後依保函向ABC公司追償。
開艙通風由托運人要求,船長已事先警告可能短重;托運人為維持押匯流程,以保函取代提單保留。航程後果確實發生,雙方遂爭執保函是否有效。
保函的效力取決於其目的是否為合理風險分配,還是為掩飾既有瑕疵並欺騙第三人。若短重是為防止更大損失而採取措施的副作用,且承運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保函較可能在托運人與承運人間有效;若保函用來漂白已知瑕疵,則可能因欺詐目的失效。短重原因與承運人自身過失仍須個別判斷。
保函何時有效?短重是否源於托運人要求?承運人能否把全部外部賠償轉嫁給托運人?
正確方向是區分善意風險配置與惡意文件漂白。保函不能概括免除承運人自己的管理過失。
若短重與托運人要求的開艙通風具因果關係,且無欺騙第三人的惡意與承運人重大過失,保函在當事人間可作為合理追償依據。
Incoterms 2020 FOB概念;UCP 600單據相符原則;中華民國海商法提單保留與托運人擔保責任。
以保函換清潔提單本質是重新配置風險;效力關鍵在誠信、因果與是否侵害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