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平安險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全損是否應予理賠
【案例概要】
中國某紡織進出口公司投保平安險運輸絲綢襯衫至法國馬賽。途中船舶遇罕見風暴沉沒,貨物全損。保險公司以自然災害為由拒賠,最終進出口公司提起訴訟。爭點聚焦於平安險是否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全損負責。
【案情介紹】
1994年2月,中國某紡織進出口公司與大連某海運公司簽訂運輸協議,將1000件絲綢襯衫運往馬賽。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海運平安險。
2月20日貨物裝船完畢並啟航,2月25日途中遇罕見大風暴,導致船體受損並於翌日沉沒。貨物全部滅失。進出口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情分析】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平安險屬基本險,主要承保因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損失,如沉沒、擱淺、觸礁、焚毀等意外事故導致貨物滅失時,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雖因風暴(屬自然災害)導致船舶沉沒,但已構成實際全損,依法屬於平安險賠償範圍。
【爭議大綱】
自然災害所致之貨物滅失,是否構成平安險下之實際全損,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意見討論】
正方:自然災害為可預期風險,除投保附加險外,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
反方:平安險條款明確承保沉沒等全損事故,縱使由自然災害引起,只要符合條件即應賠償。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保險公司應依平安險條款賠償本案全損損失。該險種雖不涵蓋自然災害導致之部分損失,但如發生沉沒造成全部滅失,即屬「實際全損」,應在保險賠償範圍內。保險公司以災害性質為由拒賠,缺乏法理依據。
【相關法規】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平安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