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未落實L/C修改條款爭議案

【案例概要】

信用證修改規格時同時新增包裝要求,受益人只接受其中部分修改,議付行認為修改不得部分接受,最終造成拒付與損失。

【案情介紹】

A市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法國阿斯曼貿易有限公司出口25公噸凍山雞。合同允許雌雄成對或純雄雞,紙箱包裝。信用證修改規格時,買方新增每箱6對並逐只用玻璃紙包裹。A市公司僅接受規格修改,未接受包裝修改,仍按原包裝裝運。議付行認為修改不能部分接受,後經電提,開證行最終仍因規格問題拒付,A市公司蒙受損失。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UCP500第9條d款認為信用證修改不得部分接受,受益人應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另將「或」理解為擇一,除非另有明確約定,不宜兼裝兩種規格。

【爭議大綱】

信用證修改是否可以部分接受?「或」條款是否允許同時裝兩種規格?新增包裝要求是否需明確回應?

【意見討論】

受益人應如何處理信用證修改?A. 部分接受 B. 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 C. 交單時再決定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B。Cases檔依UCP500認為修改不可部分接受,受益人應明確處理整份修改內容。

【相關法規】

UCP500第9條d款、第4條。

【大綱】

  1. 修改核心:信用證修改不得部分接受。
  2. 規格核心:「或」條款原則上視為擇一。
  3. 操作核心:新增包裝要求需完整審核並明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