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跨國馳名商標遭功能變數名稱搶注與惡意使用之爭議
【案例概要】
美國 NCR 國際公司長期在全球經營自動提款機與資訊設備,並在多國註冊「NCR」商標,於中國大陸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台灣 ABC 公司作為 NCR 在兩岸市場的合作夥伴,發現「ncr.cn」功能變數名稱被大陸自然人李某搶先註冊並設立網站。NCR 透過網路爭議解決機構請求移轉功能變數名稱獲勝後,李某提起訴訟,主張自己有正當理由使用該功能變數名稱,且 NCR 不具註冊主體資格。法院最終認定李某屬惡意註冊與使用,駁回其訴求。
【案情介紹】
NCR 國際公司於 1980 年在美國成立,長期以「NCR」或「NCR 及圖形」作為主要識別標誌,在自動提款機、資料處理裝置、電腦系統整合、維修及諮詢服務等領域享有高度知名度。之後 NCR 陸續在全球多國註冊商標,在中國大陸第 9、16、37、42 類商品與服務上取得商標專用權,並被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
台灣 ABC 公司自 1990 年代起即代理 NCR 之設備,負責台灣及部分華語市場銷售與維修。隨著電子商務興起,ABC 計畫整合兩岸客服平台,卻發現關鍵功能變數名稱「ncr.cn」已於 2005 年由大陸自然人李某先行註冊。
李某其後又成立「南昌人網路資訊中心」,對外聲稱「ncr.cn」是「南昌信息資源(Nanchang Community Resource)」縮寫,並架設一個提供地方資訊的非營利網站。他主張自己並未銷售與 NCR 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且網站已完成主管機關備案,屬合法使用。
NCR 認為「NCR」作為其核心馳名商標,李某註冊與其商標完全相同的功能變數名稱,易使使用者誤以為網站與 NCR 或其合作夥伴 ABC 公司有關,構成惡意搶注與不正當利用。於是 NCR 向國際網路爭議解決中心提起申訴,仲裁機構裁定將「ncr.cn」移轉給 NCR。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主張:
NCR 未在中國登記成立公司或分公司,依當時功能變數名稱管理規定,並不具備註冊主體資格,也不享有「ncr.cn」相關民事權益。
自己已成立合法工商戶並完成網站備案,提供地方公益資訊,對「ncr」功能變數名稱享有正當使用權益。
網站無廣告及銷售行為,亦無意混淆一般消費者,談不上惡意與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NCR 雖非境內公司,但其商標權屬合法有效,且在資訊與金融領域具高度知名度;李某註冊「ncr.cn」時,並無證據顯示「NCR」縮寫與其個人或業務有實質關聯,也未持續實質使用該網站,難認有正當理由。加上搜尋紀錄顯示,只要輸入「NCR」即相當容易連結至李某網站,足以利用 NCR 商譽吸引流量,構成惡意註冊與使用。遂駁回李某請求。
李某上訴二審,仍主張 NCR 不具註冊資格,且自己網站為公益性質。二審法院進一步指出:
功能變數名稱管理規範並未要求申請人必須在中國登記為公司,只要是依法成立且能承擔民事責任之主體即得申請,外國公司亦可透過代理機構申請。
李某成立「南昌人網路資訊中心」時間晚於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且其提供之「創業比賽網頁列印」等證據,只能證明短暫象徵性使用,未構成真實、持續、善意使用。
在 NCR 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自然人仍註冊與其相同功能變數名稱,且無合理關聯,符合惡意搶注特徵。
最終,二審維持原判,確認 NCR 對爭議功能變數名稱享有優先權,李某不得主張合法持有。該案也對日後台灣企業(如 ABC 公司)在布局跨國功能變數名稱時,提供重要警惕與參考。
【案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