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網路功能變數名稱與假冒名牌商品之商標權侵權責任認定
【案例概要】
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在多國註冊「SWAROVSKI/施華洛世奇」相關商標,享有高度知名度。上海王星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王晨,先後註冊多個含有「swarovski」字樣的功能變數名稱,並以「施華洛世奇專賣店」名義在網站上銷售水晶商品。經公證與鑑定,商品被確認為假貨,且網站大量使用原告商標標識,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法院遂認定上海王星公司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須停用相關功能變數名稱、停止侵權、賠償損害並登報道歉;王晨則未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本案對台灣企業(如台灣ABC公司)在經營跨境電商、選擇功能變數名稱與出貨來源時,具重要警示與教學價值。
【案情介紹】
施華洛世奇有限公司(下稱施華洛公司)為全球知名水晶製造與品牌經營企業,自 19 世紀末創立後,透過長期行銷與授權體系建立高知名度與穩定品牌形象。1987–2001 年間,施華洛公司陸續在中國大陸申請並核准多件「SWAROVSKI」「施華洛世奇」及鑲有天鵝圖形的商標,註冊類別涵蓋飾品、水晶成品與相關服務,該等商標在長期使用與維權累積下,已具高度社會認知度與美譽度。
2001 年,上海王星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王星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王晨。2008 年王晨先申請註冊功能變數名稱 chinaswarovski.com,之後上海王星公司又申請註冊 chinaswarovski.cn、swarovski8.cn 及 swarovski-shop.cn 等多個功能變數名稱。上述功能變數名稱均明顯包含「swarovski」字樣,易與施華洛公司之商標產生關聯。
2009 年,北京公證機構依施華洛公司申請,對上述功能變數名稱所指向網站進行公證截圖。網站首頁以「施華洛世奇專賣店」「施華洛世奇水晶專賣」為標示,頁面中大量使用「SWAROVSKI」「施華洛世奇」及天鵝圖樣等商標標識,並陳列多款水晶飾品,標示價格、品項與運費資訊,看似正式品牌線上通路。施華洛公司委託代理人於網站上購買一枚標示為「施華洛世奇」品牌水晶飾品(單價約人民幣 288 元),商品隨後被鑑定為假冒產品。
訴訟中,上海王星公司主張,其販售之商品係由淘寶網「認證商家」處合法採購,主觀上並不知情為假貨;同時辯稱其僅轉售市面上可取得之施華洛世奇商品,並未刻意混淆來源。王晨則主張,功能變數名稱實際使用者為上海王星公司,自己只是在某些階段擁有註冊名義,並未具體參與經營與侵權行為,不應負共同侵權責任。
法院調查後認定:
施華洛公司在中國大陸之「SWAROVSKI」「施華洛世奇」及圖形商標合法有效,且屬具極高知名度之商標。
上海王星公司註冊並實際使用的多組功能變數名稱與施華洛公司商標高度近似,且網站整體呈現方式足以令一般消費者誤信其為施華洛公司或正式授權經銷商。
經鑑定,上海王星公司所售水晶商品為假冒產品,且以低於正常正品行情的價格從網路平台批貨再轉售,未盡合理審查與注意義務。
王晨已將部分功能變數名稱轉讓給上海王星公司,且無證據顯示其仍以個人名義持續經營網站或參與具體銷售行為,故不成立共同侵權。
最終,法院判決上海王星公司停止使用相關功能變數名稱、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停止在網站上使用施華洛公司商標標識、賠償商標權人包括權利保護合理費用在內之損害,並在指定報紙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同時,相關功能變數名稱在到期或技術可行後,移轉由施華洛公司續行註冊與使用。對王晨之共同侵權主張則予以駁回。
對台灣企業(例如台灣 ABC 公司)而言,若在跨境電商平台上使用高度近似國際知名品牌之功能變數名稱或賣場名稱,並從非正式管道取得商品後再轉賣,即使主張「不知情為假貨」,在現行商標實務下仍極可能被判定為侵權且難以適用免責條款。
【案情分析】
(一)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識別功能的衝突
在網路交易環境中,功能變數名稱雖然本質上是技術定位標識,但從消費者行為觀點,功能變數名稱已同時承載「指向品牌」的識別功能。當功能變數名稱中的文字與他人已註冊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時,一般消費者往往自然推定該網站與商標權人間存在關聯或授權關係。
在本案中,chinaswarovski.com、chinaswarovski.cn 等功能變數名稱直接把「swarovski」作為核心標識,且搭配「China」等地理字樣,極易讓人理解為「SWAROVSKI 在中國的官方網站」。網站實際營運亦以「施華洛世奇專賣店」自居,此種整體呈現使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之識別功能高度重疊,引發混淆,是法院認定侵權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