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物中途卸離航程後,後續修船費用是否仍屬共同海損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貨物隨船前往香港,船舶在新加坡主機重大故障。ABC公司提供共同海損擔保後於新加坡提走貨物,承運人仍要求其分攤之後的修船與續航費用。

【案情介紹】

船舶故障後承運人要求貨方提供共同海損擔保與不可分割協議;ABC公司只提供擔保並透過法院取得中途提貨。提貨後承運人仍將後續修船費用列入理算。

【案情分析】

共同海損要求同一航程中船貨處於共同危險,並為共同安全作出合理犧牲或特殊費用。貨物已於新加坡卸離並脫離後續危險後,後來的修船費主要服務於船舶自身與其餘航程,不再具有對該票貨物的共同安全性。共同海損擔保只是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不會創設本來不存在的共同海損。

【爭議大綱】

貨物卸離後共同危險是否終止?共同海損擔保是否等於無條件承諾所有後續費用?

【意見討論】

較可採見解是貨物離船後,船貨風險已分離,後續修船費原則上不應再由該票貨分攤。

【參考解答】

ABC公司提貨後發生的修船及續航費用,若已不再為其貨物共同安全而支出,不構成其應分攤的共同海損。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海商法共同海損;York-Antwerp Rules 2016。

【大綱】

共同海損的核心不是事故是否相同,而是費用發生時船貨是否仍處於共同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