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電開L/C與郵寄證實書爭議案
【案例概要】
出口商依加押電開信用證出貨,開證行卻以郵寄證實書中的不同規格拒付,最終接受出口商主張並付款。
【案情介紹】
國際貿易發展公司收到電開信用證,按要求出貨並交單。開證行因未按郵寄證實書中的規格填列而拒付。公司主張加押證實的電開信用證已構成有效信用證,郵寄證實書不應改變其內容,最終開證行接受付款。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UCP500第11條認為,經加押證實的電開信用證為有效文件,郵寄證實書不具取代效力;通知行亦無義務核對其內容。
【爭議大綱】
加押電開信用證是否為有效信用證?郵寄證實書是否具有獨立法律效力?
【意見討論】
收到加押電開信用證後,郵寄證實書應如何處理?A. 視為有效信用證 B. 視為無效且無需核對 C. 通知行須主動核對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B。Cases檔依UCP500認為,加押證實的電開信用證本身即為有效文件。
【相關法規】
UCP500第11條a款。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