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未經同意甲板配載與船舶不適航,引發拋貨損失的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租船運送白砂糖並投保海上保險,船東未經同意將部分貨物置於甲板,遇風浪後為維持船身穩定而拋貨。事後又發現船舶適航證書逾期。

【案情介紹】

部分砂糖被放置甲板,文件並未記載貨方同意。航程遭遇強風巨浪後甲板貨移位,船長拋棄部分貨物;抵港後另有受潮與短量。

【案情分析】

共同海損雖重視為共同安全所作的故意合理犧牲,但甲板貨若非依契約或公認習慣合法配載,通常難列入共同海損分攤。若危險又與船舶不適航或不當配載有關,責任更可能回到承運人。保險部分則須依保單區分甲板貨除外、風浪受潮與其他承保事故。

【爭議大綱】

未經同意的甲板貨拋棄能否列共同海損?船舶不適航如何影響承運人與保險責任?

【意見討論】

較可採見解是未經同意甲板配載與適航疏失均由船方負較高責任,不能透過共同海損把風險平均轉嫁給貨方。

【參考解答】

未依契約或習慣合法甲板運送的貨物,其拋棄原則上不列共同海損;可歸責於船方的不適航與配載問題,應由承運人承擔相應損失。

【相關法規】

York-Antwerp Rules 2016甲板拋貨規則;中華民國海商法適航、共同海損與保險代位。

【大綱】

共同海損不應替不當配載或不適航背書,保險理賠仍要回到保單承保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