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接受修改時限爭議案

【案例概要】

受益人收到信用證修改後未立即表態,仍按原證裝運;買方主張未在三日內拒絕即視為接受,但最終開證行仍付款。

【案情介紹】

土產國際貿易公司向新加坡B商行出口榛子仁。原信用證規定膠合板箱裝、內襯蠟紙,後修改為木箱裝、內襯硫酸紙。因貨已備妥,公司未接受修改,仍按原證裝運。買方主張賣方未在三日內明確拒絕即視為接受修改,但最終開證行接受單據並付款。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UCP500第9條d款認為,修改未經受益人同意即不生效;受益人在接受修改前仍可按原證履行,並可於交單時或之前表示拒絕。

【爭議大綱】

信用證修改是否存在固定三日接受期限?受益人何時以前應表達拒絕?

【意見討論】

未接受修改時,受益人最晚何時應表達拒絕?A. 三日內 B. 裝運前 C. 交單時或之前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C。Cases檔指出UCP500未規定三日期限,而要求在交單前或同時作出拒絕表示。

【相關法規】

UCP500第9條d款。

【大綱】

  1. 修改核心:未經受益人同意的修改不生效。
  2. 時限核心:重點在交單前或同時表態。
  3. 實務核心:保留按原證履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