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英國客戶簽訂聖誕禮品買賣合同,採用CIF倫敦條件。雙方約定買方須於9月底前開立信用狀,且ABC公司保證貨物須於12月5日前運抵倫敦,逾期買方可撤銷合同並要求退款。本案探討此種約定是否仍屬CIF合同。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以CIF倫敦條件向英國客戶銷售一批聖誕禮品。因應商品季節性,雙方合同規定:

•買方須於9月底開立信用狀至ABC公司;

•賣方ABC公司必須確保貨物不遲於12月5日運抵倫敦;

•若賣方未能按時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若賣方已收款,必須將貨款退還給買方。

【案情分析】

一般CIF合同屬於裝運合同,賣方只需於裝運港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裝船,即履行交貨義務,貨物在運送途中風險轉移給買方。而本案合同規定賣方必須在12月5日前將貨物實際運抵倫敦,且允許買方於未交貨時撤銷合同及要求退還貨款,改變了CIF合同憑單交貨與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因此本合同性質已不同於傳統CIF。

【爭議大綱】

•本案合同是否仍符合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條件下的法律性質?

•約定實際到貨期限並要求退款是否影響賣方憑單交貨的義務性質?

【意見討論】

正方(屬於CIF)

•合同名義上標明CIF倫敦;

•賣方仍須辦理運輸及投保並交付單據;

•實際到貨條款僅為補充條件,不改變基本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