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新舊ICC條款內容結構不同,承保範圍與除外風險不可互換
【案例概要】
ABC公司收到海外買方信用狀,要求提供特定版本的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公司內部有人認為1963年ICC老條款(FPA、WA、AR)與後來的新條款(A、B、C)承保範圍大致對應,應可互相替代以節省作業。但實務上,新舊條款在條文結構、除外責任、承保範圍與文字定義上差異明確,銀行與買方通常不接受「看起來差不多」的替代。本案解析新舊條款組成、差異點與為何不能互替,讓學生能在開狀、投保與審單時做正確判斷。
【案情介紹】
ABC公司出口精密零件至歐洲,買方信用狀要求保險依ICC (A)條款。ABC合作的保險安排仍習慣用1963版的ICC (All Risks)或俗稱老條款格式出單。業務以為「All Risks就是A」,打算以老條款直接交單。財務與押匯同仁擔心:若買方或銀行以條款版本不符拒付,會造成延誤與收款風險,因此要求釐清:新舊條款到底差在哪,為何不能互替。
【案情分析】
一、新舊條款的出發點不同,導致結構與語意設計不同
1963老條款特色
老條款沿用較傳統的保單與條款架構,條文較少但概念分散,對部分風險的定義與除外未必以現代運輸型態清楚呈現。
1982新條款及後續修訂的特色
新條款是為了回應運輸工具多樣化、內陸與多式聯運普遍、以及實務爭議頻繁而制定,條款更系統化,明確列出一般除外、不適航不適運、戰爭、罷工等排除範圍,並將被保險人義務、保險利益等概念制度化。
二、條款組成差異:不是只換名字而已
老條款常見組成思維
包含運輸與終止、變更航程、特定危險條款、共同海損、適航性承認、受託人、罷工暴動等,整體較像把傳統海運核心風險放在主體。
新條款常見組成思維
以風險條款為核心,配合共同海損、雙方過失碰撞、一般除外、不適航不適運除外、戰爭除外、罷工除外、運輸條款、終止條款、保險利益、被保險人義務等,條文更完整且互相勾稽。
因此即使看似「A對應All Risks」「B對應WA」「C對應FPA」,但條文本身的排除與涵蓋邏輯已不同。
三、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差異,會直接影響理賠
最具教學意義的差異通常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