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四種延期付款工具之差異、資金取得性與信用風險分配

【案例概要】

ABC公司與歐洲買方談成大單,但對方要求180天付款。對方提出四種寫法:Usance L/C、Deferred Payment L/C、D/A、Open Account。業務認為都叫180天沒差,財務與法務則擔心風險等級完全不同。ABC公司需要用「銀行是否介入承諾」「賣方能否提前融資」「貨權與單據控制」三條主軸,向內部說清楚四者差異並建立公司統一判斷標準。

【案情介紹】

ABC公司出口工具機到歐洲,買方希望以「180 Days After B/L Date」付款。買方同時提出四個方案:

180 Days After B/L Date Usance L/C

180 Days After B/L Date Deferred Payment L/C

D/A 180 Days After B/L Date

Open Account 180 Days After B/L Date

ABC公司必須判斷哪一個最能兼顧成交與風控。

【案情分析】

一、Usance L/C(遠期信用狀)

銀行承諾存在:只要提示符合單據,開狀銀行承諾到期付款。

可融資性較佳:若是承兌或可讓購架構,賣方可透過押匯或貼現提前取得資金,資金可得性通常優於純延付。

風險重點:單據瑕疵仍可能導致拒付;需嚴格管控單據一致。

二、Deferred 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狀)

銀行承諾存在:到期由開狀銀行付款,但通常不需要匯票承兌。

對賣方融資不一定友善:因為不一定有可承兌匯票,賣方要提前拿錢,多半要靠銀行另外的融資安排。

風險重點:仍需符合提示與審單要求;但「提前資金」安排要事先談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