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交易卻選用國際公約:準據法選擇的有效範圍
台灣ABC公司向在台設立之外商子公司購買通信設備,交貨、付款、驗收與保固均在台灣完成,但契約卻約定適用 CISG 並以仲裁解決爭議。案例重點在於:此交易是否真正屬國際貨物買賣,以及當事人約定 CISG 時,究竟是在選擇準據法,還是把 CISG 規則納入契約內容。
ABC公司向跨國企業在台子公司採購通信設備,履約地點均在台灣。契約中設計「協商—調解—仲裁」的爭議處理層級,並將 CISG 寫入作為爭議判斷依據。發生糾紛後,一方主張既然雙方明示選擇 CISG 即應直接適用;另一方則主張雙方營業地均在台灣,交易本質仍屬境內買賣。
國際貨物買賣的核心通常在於雙方營業地是否位於不同國家。若雙方實際營業地與主要履約活動均在台灣,交易本質較接近境內買賣。台灣並非 CISG 締約方,因此 CISG 不會因締約地或法院地而當然成為台灣法秩序中的直接準據法;但當事人仍可透過契約自治,把 CISG 的內容納入契約,作為雙方約定的交易規則或解釋基準。即使如此,仍不能排除強制規定或公共政策的限制。
支持直接適用 CISG 的一方可強調契約自治與當事人已明示選擇。反方則會指出,準據法選擇與「把某套規則寫進契約」並不完全相同;尤其當交易缺乏國際性且台灣非締約方時,CISG 更適合作為被契約化的規則,而不是當然取代台灣法。
本案交易本質上較接近境內買賣,因此仍應以台灣衝突法與實體法判斷真正準據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將 CISG 的內容納入契約,但其效力屬契約自治範圍,不能牴觸應優先適用的強制規定。仲裁條款通常具有可分性,因此準據法條款有爭議,不當然使仲裁協議一併無效。
CISG;中華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華民國民法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