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條件選擇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按CIF條件向歐洲進口商出口服裝,依約定投保一切險。貨物裝船後,船隻在海上失火,貨物全毀。進口商要求ABC公司負責索賠或退款,ABC公司予以拒絕並說明責任劃分。本案探討交貨後風險轉移與憑單付款原則。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以CIF條件向歐洲客戶出口一批服裝,並向台灣某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付款方式採用信用狀。ABC公司依合同規定:

•在指定期限內於台灣港口完成裝船;

•船公司簽發提單;

•交單至銀行議付收款。

隔日,客戶來電告知貨物運輸途中船隻失火,貨物全毀,要求ABC公司協助向保險公司索賠,否則要求退款。ABC公司拒絕,並指出風險已轉移及買方應自行理賠。

【案情分析】

根據CIF條件,賣方的交貨義務在貨物裝上船並交付正確單據即告完成,運輸途中的滅失風險自裝船時轉移至買方。CIF合同為憑單交貨,憑單付款,只要ABC公司按約定交付合格單據,無論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失,均不影響買方付款義務,損失由買方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

【爭議大綱】

•CIF條件下貨物運輸途中的滅失責任應由誰承擔?

•賣方是否需協助買方辦理保險索賠?

【意見討論】

正方(賣方應負責協助並退還貨款)

•賣方投保並掌握保險單;

•貨物滅失後,賣方應協助處理索賠;

•保險利益屬於賣方,應負責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