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享受免稅進口設備優惠後之用途限制與違規風險

【案例概要】

企業以不作價設備方式免稅進口生產線供加工出口使用,後因專案停擺將設備移轉給關聯企業生產內銷品,未辦用途變更或補稅而遭處罰。

【案情介紹】

原進口設備的免稅待遇建立在特定出口加工用途上。專案暫停後,公司把設備轉供國內關聯企業使用,實際用途已與核准內容不同。

【案情分析】

減免稅或不作價設備在監管期間內通常具有用途、地點與使用主體限制。集團內部調度不等於可以忽略海關監管條件。

【爭議大綱】

  1. 設備是否仍在監管期間。
  2. 關聯企業使用是否構成移作他用。
  3. 用途變更是否須事前核准。
  4. 是否應補繳關稅及營業稅。

【意見討論】

企業應把減免稅設備建立獨立台帳,任何搬遷、租借、轉讓或用途改變都先經關務審查。

【參考解答】

若設備用途或使用主體已變更,應依規申請並補辦相關稅務及監管程序,不能直接內部移轉使用。

【相關法規】

減免稅機器設備、保稅設備及進口營業稅相關規範。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