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保稅加工原料擅自設定抵押或質押之風險
【案例概要】
企業因資金吃緊,未經海關核准即將保稅進口原料及在製品提供銀行作動產質押。貨物雖未離開保稅廠區,但法律上的控制權已被設定擔保。
【案情介紹】
公司認為只要貨物仍留在原廠區,就不算移作他用;海關則認為保稅貨物在監管期間不得任意設定抵押或質押。
【案情分析】
海關監管不只看物理位置,也看貨物是否被企業擅自法律處分。抵押、質押可能影響海關對貨物的優先監管與追償能力。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保稅資產不能與一般存貨採相同融資邏輯,財務部門在設定擔保前應先確認其海關監管身分。
【參考解答】
保稅貨物未經核准不宜設定抵押或質押;如需融資,應先確認主管機關允許的程序與條件。
【相關法規】
《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保稅工廠管理辦法》。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