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來料加工原料未能復出口之關稅與損害賠償

【案例概要】

委託方因市場危機未再安排信用狀及船期,導致來料加工貨物滯留並最終轉為內銷補稅。加工方主張補繳關稅是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但仲裁未支持其全部主張。

【案情介紹】

香港公司委託臺灣企業加工鐵礦砂,原約定成品全部外銷。部分貨物已出口,其餘因委託方未再安排後續出口而滯留,最終內銷並產生關稅。

【案情分析】

內銷後產生的關稅首先是貨物進入國內市場的法定成本,不當然等同於可向違約方請求的損害。是否能求償仍須證明契約義務、因果關係與實際損失。

【爭議大綱】

  1. 委託方是否違反安排出口義務。
  2. 內銷補稅是否屬可賠償損害。
  3. 加工方是否因內銷仍取得貨物價值。
  4. 關稅與實際經濟損失如何區分。

【意見討論】

契約應預先約定來料加工無法復出口時的稅負、倉儲、處置及風險分配,而不是事後才爭論補稅由誰負擔。

【參考解答】

補繳關稅本身不必然等於損害;請求賠償者仍需證明該支出最終造成實際財產減損且與對方違約具有因果關係。

【相關法規】

《關稅法》及民法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規定。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