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為何可轉讓海運提單需On board註記而其他運送單據不必
【案例概要】
ABC公司採FCA、CPT或CIP搭配信用狀交易時,買方要求提示可轉讓海運提單並顯示已裝船。爭點在於UCP 600各類運送單據雖都能證明運送,但海運提單具有較強的貨權控制與流通功能,因此銀行特別重視貨物是否真正裝上指定船舶。
【案情分析】
多數運送單據具有收據與運送契約證明功能,但可轉讓海運提單通常還具有控制提貨權的功能。當信用狀要求海運提單時,銀行須確認貨物已裝上指名船舶,並以提單上預印的Shipped on board文字或另外加註On board notation確認裝船日期。
空運單、不可轉讓海運貨單、道路或鐵路運送單據通常不是可流通的物權文件,因此其重點是貨物已由運送人接管,不必完全套用可轉讓海運提單的裝船要求。
【爭議大綱】
【參考解答】
在信用狀交易中應先讓運輸條件與單據要求一致。若採FCA而信用狀仍要求On board B/L,應依Incoterms 2020事先約定由買方指示承運人在裝船後向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否則應在出貨前要求改證。
【相關規則】
UCP 600第19至25條;Incoterms® 2020 FCA。
【大綱】
可轉讓海運提單兼具貨權控制功能,已裝船註記是信用狀審單的重要判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