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6000美元滯留費爭議案

【案例概要】

出口單據在郵遞過程中遺失,貨物在目的港滯留60天產生6000美元費用,各方對責任歸屬發生爭議。

【案情介紹】

A廠委託B公司辦理外運、議付及結匯,B公司經同意後轉委託C公司。貨物裝運後,C公司於信用證期限內交單,但郵遞過程中單據遺失,貨物滯留60天並產生6000美元滯留費,各方互相推卸責任。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公平責任原則及UCP500認為,議付行與郵局存在免責或有限賠償規定,因此A廠、B公司與C公司均與損失形成有關,應共同承擔。

【爭議大綱】

郵遞遺失造成的滯留費應由誰負擔?銀行與郵局的免責如何影響責任分配?

【意見討論】

6000美元滯留費最合理的承擔方式為何?A. 郵局全額負擔 B. A廠、B公司、C公司共同分擔 C. 議付行負擔

【參考解答】

Cases檔答案為B,認為三方均對業務流程負有一定責任。

【相關法規】

UCP500第16條。

【大綱】

  1. 事故核心:郵寄單據遺失。
  2. 損失核心:目的港滯留費。
  3. 責任核心:依業務參與與免責規定分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