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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截至:2026以來以新加坡稅務局(IRAS)、財政部(MOF)、經濟發展局(EDB)及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的現行資料為主。內容屬制度整理,不取代特定交易的法律或稅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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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 2026 現行規定 | 關鍵門檻/稅率 | 主要法規/官方依據 | 跨國企業提醒 |
|---|---|---|---|---|
| 企業稅務居民 | 是否為新加坡稅務居民,核心看企業的 **control and management(控制與管理)**是否實際在新加坡,而不是只看註冊地。 | 無單一持股或設立門檻 | Income Tax Act 1947;IRAS Tax Residency guidance | 外資被動控股公司若只接受境外母公司指示,可能無法取得 Certificate of Residence(COR,稅務居民證明)。 |
| CIT 企業所得稅 | 一般應課稅所得適用單一企業所得稅率。 | 17% | Income Tax Act 1947;IRAS Corporate Income Tax | 17% 是法定稅率;實際有效稅率仍會受到免稅、抵免、優惠與 Pillar Two 影響。 |
| SUTE/PTE | 符合資格的新創公司前三個課稅年度可用 SUTE;其他公司可適用 PTE。 | SUTE:首 S$100,000 免 75%,次 S$100,000 免 50%。PTE:首 S$10,000 免 75%,次 S$190,000 免 50%。 | IRAS Tax Exemption Schemes | 投資控股及不動產開發公司通常不適用 SUTE,但可考慮 PTE。 |
| YA 2026 CIT Rebate | 2026 課稅年度企業所得稅回扣已提高。 | 50%,總利益上限 S$40,000;符合本地員工條件者最低現金補助 S$2,000。 | Budget 2026/IRAS 2026 更新 | 這是年度性措施,不宜當作長期架構的固定稅率。 |
| 境外所得 FSIE |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將特定境外所得匯入新加坡,可在符合條件時免稅。 | 三類:境外股利、境外分公司利潤、境外來源服務所得。須符合 subject-to-tax、來源地最高企業稅率至少 15%、且免稅對公司有利。 | Income Tax Act 1947 s.13(8)、s.13(9) | 境外利息、租金、權利金不屬於這三類自動 FSIE;需另看外國稅額扣抵或其他豁免。 |
| 境外資產處分利益 | 新加坡雖一般不課資本利得稅,但自 2024 年起,特定跨國集團的境外資產處分利益匯入新加坡時,可能被課稅。 | 視是否屬 relevant group、是否有足夠 economic substance(經濟實質)、是否涉及境外智慧財產權而定。 | Income Tax Act 1947 s.10L | 「新加坡完全不課資本利得」已不是跨國集團架構下的完整說法。 |
| 股利與 one-tier system | 新加坡居民公司在 one-tier corporate tax system 下支付的股利,一般不再於股東層級課新加坡稅;新加坡目前也不課股利預提稅。 | 股利 WHT:0% | IRAS One-tier dividends/WHT guidance | 應把「公司收到境外所得時的稅負」與「公司之後對股東配息的處理」分開判斷。 |
| WHT 預提稅 | 支付給非居民的利息、權利金、特定服務費等,可能須扣繳。 | 利息通常 15%;權利金通常 10%;非居民公司在新加坡執行的技術/管理服務,國內法可按當期 CIT 稅率課稅,並受 DTA 影響。 | Income Tax Act 1947 withholding provisions;IRAS WHT rates | 應先判斷所得性質、服務執行地與租稅協定,而不是只套一個固定稅率。 |
| 移轉訂價 | 關係企業交易須符合 arm’s length principle(常規交易原則)。 | 營業收入超過 S$10 million,或前一基礎期間已被要求備妥文件者,原則上須準備同期移轉訂價文件;IRAS 調整可加徵 5% surcharge。 | Income Tax Act 1947 s.34D、s.34F;Income Tax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Rules 2018 | 文件須於報稅截止日前完成,IRAS 要求時通常須於 30 日內提交。 |
| CbCR 國別報告 | 符合條件的新加坡總部跨國企業集團須向 IRAS 提交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 前一會計年度集團合併營收至少 S$1.125 billion,且在至少一個境外管轄區有子公司或營運;原則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12 個月內申報。 | IRAS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 CbCR 與一般移轉訂價文件是不同層級的義務。 |
| Pillar Two 全球最低稅 | 新加坡自 2025 年起實施 MTT(IIR)及 DTT。 | 集團合併年營收達 €750 million,且在前四個會計年度中至少兩年達門檻;目標最低有效稅率 15%。 |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inimum Tax) Act 2024 | 取得 5%/10% 等優惠稅率的大型 MNE,不代表最終集團有效稅負仍可低於 15%。 |
| GST 商品及服務稅 | 新加坡國內一般應稅供應適用 GST;出口貨物及部分國際服務可零稅率。 | 標準稅率 9%;一般強制註冊門檻為應稅營業額 S$1 million。 |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93;IRAS GST guidance | 跨境數位與低價貨品另有 OVR;B2B reverse charge 並非所有企業都適用。 |
| OVR/Reverse Charge | 境外供應商對新加坡 B2C 遠距服務與低價貨物可能須在新加坡註冊 GST;特定 B2B 進口由買方反向課稅。 | OVR:全球年營收超過 S$1 million,且對新加坡 B2C 遠距服務/低價貨物超過 S$100,000。 | IRAS 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 | Reverse charge 主要針對已註冊 GST、但不能全額扣抵進項稅額的企業。 |
| DTA/常設機構 | 新加坡稅務居民可依雙邊租稅協定申請較低預提稅或避免雙重課稅;企業是否形成 PE(Permanent Establishment,常設機構)依個別協定判斷。 | 依條約而異 | 各 DTA;申請 treaty benefits 通常需 COR | 只有註冊新加坡公司,不代表自動取得租稅協定利益;實質管理與受益所有人仍重要。 |
| 稅務優惠 | PC、DEI(含 HQ)等可提供特定合格所得較低稅率,但需審核與實質投資承諾。 | 依核准方案可見 5%、10%、15% 等優惠稅率。 | 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EDB incentive programmes | 對 Pillar Two 範圍內 MNE,應以「優惠後+補充稅後」的整體有效稅負評估。 |
| 股權移轉印花稅 | 轉讓新加坡公司股份的應稅文書須繳 share duty。 | 買價或股份價值較高者的 0.2%。 | Stamp Duties Act 1929;IRAS Share Duty | 私人公司股份價值常以 NAV 等方法認定,不能只看合約名目價格。 |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CIT = Corporate Income Tax)的法定稅率為 17%,適用於新加坡公司及在新加坡產生應稅所得的外國公司。[1]
跨國企業最重要的第一步不是只看「在哪裡設立公司」,而是判斷控制與管理實際在哪裡發生。IRAS 以企業高階策略與政策決策的實際地點判斷稅務居民;外資投資控股公司若只是被動持有資產,且主要依境外母公司或股東指示運作,通常不容易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若要取得 COR 以主張租稅協定待遇,IRAS 也會看新加坡是否有實際董事、關鍵員工或真實管理活動。[2]
YA 2026 的企業所得稅回扣目前已提高至 50%,總利益上限為 S$40,000;符合本地員工條件的活躍公司可取得最低 S$2,000 的 CIT Rebate Cash Grant。這是 2026 年度的政策措施,不宜直接當成未來年度的永久有效稅率。[1]
新加坡採取來源地與匯入概念並行的企業所得稅架構。對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而言,特定境外所得在匯入或被視為匯入新加坡時,原本可能進入新加坡課稅範圍;但 Income Tax Act 1947 第 13(8)、13(9) 條提供 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FSIE,境外來源所得免稅)制度。[3]
可直接適用這套指定境外所得豁免的三大類為:
主要條件包括:所得已在來源地「subject to tax」、來源地最高企業所得稅率在所得匯入新加坡時至少為 15%,以及稅務局長認為給予豁免對該新加坡居民公司有利。[3]
因此,原始資料若把 FSIE 理解成「所有境外所得只要已繳稅、來源地稅率超過 15% 就免稅」,會過度簡化。境外利息、租金、權利金等並不屬於上述三類指定所得;企業仍應檢查外國稅額扣抵、其他特定豁免或個案豁免。
新加坡一般沒有獨立的 capital gains tax(資本利得稅)。但「資本利得完全不課稅」對跨國企業而言已不夠精確。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Income Tax Act 1947 第 10L 條針對特定境外資產處分利益引入課稅制度。若某實體屬於 relevant group(相關集團),出售境外資產後的 foreign-sourced disposal gains 匯入新加坡,在實體沒有足夠經濟實質,或所得來自特定境外智慧財產權處分等情況下,可能被視為新加坡應稅所得。[4]
因此,跨國控股公司設在新加坡時,需要同時考慮人員、辦公空間、決策、支出與核心活動是否在新加坡實際發生;只設一個紙上公司並不等同於取得免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