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共同海損下船方設備損壞費用應否由貨主分擔

【案例概要】

貨輪在風暴中擱淺後,為避免進一步危害貨物與船體安全,船長採取脫淺行動,導致主機與舵機受損。事後,船方要求貨主分攤修復費用,引起對「共同海損」是否成立的爭議。

【案情介紹】

貨輪“明西奧”號裝載散裝亞麻子航行至美國紐約港,途中遭遇南美颶風,於冷風區擱淺。船長察覺船板結構受威脅,若進水將導致亞麻子膨脹壓裂船體,為避免更大災難,決定動用主機全速反轉進行脫淺。經四次強力操作後成功脫困,卻導致主機與舵機損壞。

到港後檢修報告顯示維修費達6451英鎊,船方依據「共同海損」原則請求貨主分攤此費用,但遭貨主拒絕。

【案情分析】

根據海上運輸慣例,共同海損是指為了船舶與貨物整體安全而有意進行的犧牲與支出,其損失應由全體受益方按比例分擔。本案中,船長決策為保全貨物與船舶之安全採取急難措施,雖造成機械設備損害,但其目的合理且屬自願,符合共同海損定義。

【爭議大綱】

船隻自願脫險而導致主機損壞,是否屬於共同海損中應由貨主分攤的費用?

【意見討論】

正方:船舶自行選擇操作機器,損害屬營運風險,應由船方自負。

反方:脫淺為保全整體貨運安全所必需,損失屬共同海損,應由各方分攤。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本案行為具備共同海損的三要素:一為有意為保全共同利益;二為非常狀況下所採取;三為造成實際犧牲或費用。船方脫淺行動雖致機器損壞,但符合條件,貨主應依法參與分攤相關維修費用。

【相關法規】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第A條:

英文:There is a general average when, and only when, any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 is 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 incurred for the common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