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因航班延誤引起遲期交單致損案

【案例概要】

空運運單6月4日簽發,但飛機因暴雨延至6月7日起飛;出口商6月10日交單,被認定超過裝運後5天的交單期限。

【案情介紹】

D.F.進出口公司向G.T.貿易公司出口工藝品,信用證要求裝運後5天內交單。公司6月4日辦理裝運手續,飛機因暴雨延至7日起飛。運單簽發日為6月4日,起飛日期記載在僅供承運人使用欄。公司6月10日交單,開證行以逾期為由拒付。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UCP500第27條a款認為,空運運單簽發日期即視為裝運日期,除非另有符合規則的專項批註。本案起飛日位於僅供承運人使用欄,因此裝運日仍為6月4日。

【爭議大綱】

交單期限應以運單簽發日還是實際起飛日計算?

【意見討論】

本案哪個日期應視為裝運日?A. 6月4日 B. 6月7日 C. 6月10日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A。應以空運運單簽發日6月4日作為裝運日。

【相關法規】

UCP500第27條a款。

【大綱】

  1. 日期核心:空運運單簽發日的法律意義。
  2. 時限核心:裝運後交單期限的起算。
  3. 風險核心:實際起飛延誤不必然延長交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