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條件下因氣候差異導致貨物損壞,買方是否得以索賠?

【案例概要】

中國上海某造紙廠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紙張至非洲,貨物運送途中未加保濕熱相關附加險。抵達當地後,紙張因當地乾燥氣候導致水分蒸發嚴重變質。買方要求索賠,引發對風險與保險責任歸屬的爭議。

【案情介紹】

造紙廠將紙張出口至非洲,依CIF(成本加保險加運費)條件簽訂合同。貨物從上海港出發,途中未特別註明需加保「受潮受熱」等附加險。貨抵目的地時,因非洲氣候極為乾燥,紙張水分迅速蒸發導致材質變形,無法正常使用。買方據此向賣方提出索賠要求。

【案情分析】

CIF條件下,風險轉移於裝船時即完成,風險自貨物通過船舷起由買方承擔。雖然賣方需承擔保險費用,但僅需提供「最低限度保險」,若買方未明確要求投保「受潮受熱險」等附加保險,賣方無需負責氣候因素導致的變質損害。

【爭議大綱】

氣候差異導致的貨損,是否可由買方在CIF條件下對賣方主張損害賠償?

【意見討論】

正方:賣方明知目的地氣候乾燥,應主動加保相關附加險並告知買方,否則即屬疏忽。

反方:買方未主動要求附加險,且風險已於裝船轉移,賣方無須對氣候變化負責。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依據CIF貿易條件及《Incoterms®》規定,風險於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時即轉移給買方。賣方只需負責基本險,若未要求加保「受潮受熱險」,則運輸過程中氣候因素導致的損壞應由買方自負,無權要求賠償。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IF條款:

英文:The risk of loss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中文:貨物一經裝上船舶,損失或損害的風險即由買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