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直寄1/3正本提單糾紛案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2/3正本提單交銀行、1/3直接寄買方;買方憑直寄提單提貨後,開證行仍以提單漏列電話號碼為由拒付。
【案情介紹】
英國A進口商開立信用證,要求B出口公司提交2/3正本已裝船提單,另1/3正本直接郵寄開證申請人。B公司依規定交單,但開證行以提單漏列申請人電話號碼為由拒付。收貨人此時已憑直寄的1/3正本提單提貨。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UCP500第4條認為銀行只審核單據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證,因此即使貨已被提走,提單漏列要求資訊仍可構成不符。直寄正本提單本身亦具有較高貨權風險。
【爭議大綱】
提單漏列電話號碼是否構成不符?貨物已被提走是否影響銀行的拒付權?
【意見討論】
開證行是否有權拒付?A. 有權,因單據不符 B. 無權,因貨物已提走 C. 視買方態度而定
【參考解答】
Cases檔答案為A。銀行依單據表面審核,不因貨物已被提走而當然失去拒付理由。
【相關法規】
UCP500第4條。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