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直寄1/3正本提單糾紛案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2/3正本提單交銀行、1/3直接寄買方;買方憑直寄提單提貨後,開證行仍以提單漏列電話號碼為由拒付。

【案情介紹】

英國A進口商開立信用證,要求B出口公司提交2/3正本已裝船提單,另1/3正本直接郵寄開證申請人。B公司依規定交單,但開證行以提單漏列申請人電話號碼為由拒付。收貨人此時已憑直寄的1/3正本提單提貨。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UCP500第4條認為銀行只審核單據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證,因此即使貨已被提走,提單漏列要求資訊仍可構成不符。直寄正本提單本身亦具有較高貨權風險。

【爭議大綱】

提單漏列電話號碼是否構成不符?貨物已被提走是否影響銀行的拒付權?

【意見討論】

開證行是否有權拒付?A. 有權,因單據不符 B. 無權,因貨物已提走 C. 視買方態度而定

【參考解答】

Cases檔答案為A。銀行依單據表面審核,不因貨物已被提走而當然失去拒付理由。

【相關法規】

UCP500第4條。

【大綱】

  1. 單據核心:信用證要求資訊須完整列示。
  2. 貨權核心:直寄正本提單存在提貨風險。
  3. 銀行核心:貨物處置與單據審核相互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