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簽提單配合保函誤導收貨人,遲到損失由誰負擔
台灣ABC公司以CFR條件向海外賣方採購礦石並開立信用證。賣方因颱風延誤,實際裝船已逾信用證期限,卻以保函要求承運人倒簽提單,使單據表面仍符合信用證。船舶晚到且市場價格下跌,ABC公司受有接貨與交易損失。
賣方並非單純誤填日期,而是明知實際裝船較晚,仍要求承運人把提單日期提前,以確保議付。買方與銀行因此對裝船時點形成錯誤信賴。
若保函的目的只是當事人內部風險分配且不影響第三人,仍有有效空間;但本案保函正是為製造符合信用證期限的假象,較接近惡意保函。承運人明知仍配合倒簽,可能須對善意收貨人因遲延所受損害負責。至於市場價格下跌是否可賠,仍須檢驗因果與可預見性。
倒簽提單是否使保函帶有惡意?承運人是否仍可主張一般免責或責任限制?價格下跌是否屬可賠損害?
正確方向是拒絕以保函「修飾」不實裝船日期。延誤若發生,應修證或調整付款安排,而不是製造虛假單據。
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目的在使信用證表面相符者,較可能被認定為惡意安排;承運人明知仍簽發者,對可預見的遲延損害應負責。
Hague-Visby Rules提單證明效力;UCP 600銀行處理單據而非履約。
倒簽提單配合保函會把賣方與承運人一起推進第三人信賴損害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