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港至港海運接受聯合運單爭議案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港至港已裝船提單且不許轉運,出口商提交聯合運輸提單並記載香港轉運;開證行提出提單名稱、轉運及裝運通知三項不符。
【案情介紹】
G土產進出口公司依信用證出口25公噸蜂蜜。信用證要求全套清潔港至港已裝船提單,不許轉運。G公司提交聯合運輸提單,註明集裝箱運輸及香港轉運。開證行提出三項不符:提單名稱不符、涉及轉運、裝運通知延遲一天。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UCP500第23條認為,提單名稱本身不是決定性因素,只要內容符合港至港運輸即可;集裝箱運輸即使發生轉運亦可接受。裝運通知期限則應依提單裝運日期計算。
【爭議大綱】
聯合運輸提單能否符合港至港要求?集裝箱轉運是否違反不許轉運條款?通知期限如何起算?
【意見討論】
若聯合運輸提單內容符合港至港要求且為集裝箱運輸,銀行是否可接受?A. 可以 B. 不可以 C. 須另附說明信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A。Cases檔認為應重內容而非提單名稱,且集裝箱運輸的轉運可依規則接受。
【相關法規】
UCP500第23條a款、d款。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