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港至港海運接受聯合運單爭議案

【案例概要】

信用證要求港至港已裝船提單且不許轉運,出口商提交聯合運輸提單並記載香港轉運;開證行提出提單名稱、轉運及裝運通知三項不符。

【案情介紹】

G土產進出口公司依信用證出口25公噸蜂蜜。信用證要求全套清潔港至港已裝船提單,不許轉運。G公司提交聯合運輸提單,註明集裝箱運輸及香港轉運。開證行提出三項不符:提單名稱不符、涉及轉運、裝運通知延遲一天。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UCP500第23條認為,提單名稱本身不是決定性因素,只要內容符合港至港運輸即可;集裝箱運輸即使發生轉運亦可接受。裝運通知期限則應依提單裝運日期計算。

【爭議大綱】

聯合運輸提單能否符合港至港要求?集裝箱轉運是否違反不許轉運條款?通知期限如何起算?

【意見討論】

若聯合運輸提單內容符合港至港要求且為集裝箱運輸,銀行是否可接受?A. 可以 B. 不可以 C. 須另附說明信

【參考解答】

正確答案:A。Cases檔認為應重內容而非提單名稱,且集裝箱運輸的轉運可依規則接受。

【相關法規】

UCP500第23條a款、d款。

【大綱】

  1. 提單核心:名稱不如運輸內容重要。
  2. 轉運核心:集裝箱運輸有特別規則。
  3. 通知核心:期限依提單裝運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