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運費支付與出口文件交付先後,能否主張後履行抗辯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委託南洋運輸公司出口服裝。提單雖載運費預付,但雙方另以書面約定:承運人先交付出口零稅率、報關放行與外匯入帳等必要文件,ABC公司再支付2萬美元海運費。承運人未交文件即要求付款,ABC公司拒付。

【案情介紹】

一審偏重運送已完成而判ABC公司應付運費;二審則回到補充協議的先後給付安排,認為承運人尚未完成其先履行義務。

【案情分析】

提單上的運費預付記載與當事人另行約定的付款條件可以並存。若補充協議明確設定「先交文件、後付款」,承運人未先履行前,托運人可主張後履行抗辯。此案顯示明文契約可以改寫一般行業習慣,也提醒承運人若想以文件作為收款擔保,條款反而應設計為先付款後交件或同時履行。

【爭議大綱】

提單預付記載與補充協議衝突時何者優先?未交付會計與出口文件是否足以阻卻運費請求?

【意見討論】

契約文字應優先反映當事人真正風險配置。若先後順序寫得清楚,法院通常會依約處理,而非只依行業習慣。

【參考解答】

若補充協議約定承運人先提供文件,托運人後付款,則在文件交付前ABC公司得主張後履行抗辯拒付運費。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民法雙務契約抗辯原則;運送契約依當事人約定支付運費的一般原則。

【大綱】

付款條件的先後順序會直接決定抗辯權,承運人與托運人都應把文件交付與付款節點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