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託收代收銀行指定與提單受貨人設定的合規與實務風險

【案例概要】

ABC公司辦理D/P或D/A時,希望指定進口地代收銀行並在提單上控制受貨人,但若未事先取得銀行同意,直接把銀行列為受貨人或把貨物寄到銀行,可能造成拒收與滯港。

【案情分析】

託收主要角色包括委託人、託收銀行、代收銀行與提示銀行。代收銀行通常依通匯往來及委託處理文件,但不代表任何銀行都必須接受貨物或擔任受貨人。

最理想的安排,是在買賣合約與託收指示中事先確認買方往來銀行或雙方同意的代收銀行,並確認其願意承作。提單抬頭應與實際收款和放單流程一致,避免買方不是該銀行客戶而需再次轉送。

【爭議大綱】

出口商可否單方面指定任何銀行為代收銀行?

銀行列為提單受貨人前是否需要同意?

代收銀行與提示銀行的角色有何不同?

【參考解答】

代收銀行的選擇應以實際通匯關係、買方往來銀行與銀行同意為基礎。不要把銀行當成貨物保管人或任意列為受貨人。

【相關法規】

URC 522。

【大綱】

託收的銀行路徑應在出貨前確認,避免文件與貨物到達後才發現代收銀行無法或不願承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