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倒簽提單致損案

【案例概要】

出口商因船期延誤,將5月8日完成裝運的貨物倒簽提單為4月30日以符合信用證要求,後被買方發現並拒付索賠。

【案情介紹】

D糧油進出口公司因船期延誤,5月8日才裝完貨物,卻將提單日期倒簽為4月30日以符合信用證。買方發現提單日期偽造後拒付貨款並要求賠償。

【案情分析】

Cases檔認為倒簽提單屬偽造行為。依UCP500第15條,銀行通常對單據真實性免責,但若發現偽造可拒絕付款;買方亦可據此拒收並索賠。

【爭議大綱】

銀行是否應接受倒簽提單?賣方是否應對買方損失負責?

【意見討論】

倒簽提單被買方發現後,出口商應如何處理?A. 堅持付款 B. 賠償損失 C. 拒絕賠償

【參考解答】

Cases檔答案為B,認為倒簽提單屬不當偽造,賣方應承擔相應損失。

【相關法規】

UCP500第15條。

【大綱】

  1. 提單核心:裝運日期必須真實。
  2. 信用證核心:不得以偽造日期製造表面相符。
  3. 責任核心:倒簽可能導致拒付與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