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倒簽提單致損案
【案例概要】
出口商因船期延誤,將5月8日完成裝運的貨物倒簽提單為4月30日以符合信用證要求,後被買方發現並拒付索賠。
【案情介紹】
D糧油進出口公司因船期延誤,5月8日才裝完貨物,卻將提單日期倒簽為4月30日以符合信用證。買方發現提單日期偽造後拒付貨款並要求賠償。
【案情分析】
Cases檔認為倒簽提單屬偽造行為。依UCP500第15條,銀行通常對單據真實性免責,但若發現偽造可拒絕付款;買方亦可據此拒收並索賠。
【爭議大綱】
銀行是否應接受倒簽提單?賣方是否應對買方損失負責?
【意見討論】
倒簽提單被買方發現後,出口商應如何處理?A. 堅持付款 B. 賠償損失 C. 拒絕賠償
【參考解答】
Cases檔答案為B,認為倒簽提單屬不當偽造,賣方應承擔相應損失。
【相關法規】
UCP500第15條。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