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出單人簽章和卸貨港的爭端案

【案例概要】

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海產品,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加拿大多倫多,允許轉運。

【案情介紹】

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海產品,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加拿大多倫多,允許轉運。提單上卸貨港為蒙特利爾,最終目的地為多倫多。開證行拒付,認為提單未符合信用證規定。

【案情分析】

信用證若要求港至港海運提單,則提單上卸貨港應為最終目的地多倫多,且若涉及轉運,應註明「在蒙特利爾轉運」。未明確註明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爭議大綱】

提單上卸貨港與最終目的地的表述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

【意見討論】

若信用證規定卸貨港為多倫多,且允許轉運,提單應如何表述?

A. 卸貨港為多倫多,並註明「在蒙特利爾轉運」 B. 卸貨港為蒙特利爾,最終目的地為多倫多 C. 任意表述均可

【參考解答】

信用證若要求港至港海運提單,則提單上卸貨港應為最終目的地多倫多,且若涉及轉運,應註明「在蒙特利爾轉運」。未明確註明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課堂題答案:A。提單必須明確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卸貨港及轉運信息。

【相關法規】

UCP500第21條

【大綱】

  1. 本案核心在於提單上卸貨港與最終目的地的表述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