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出單人簽章和卸貨港的爭端案
【案例概要】
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海產品,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加拿大多倫多,允許轉運。
【案情介紹】
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海產品,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加拿大多倫多,允許轉運。提單上卸貨港為蒙特利爾,最終目的地為多倫多。開證行拒付,認為提單未符合信用證規定。
【案情分析】
信用證若要求港至港海運提單,則提單上卸貨港應為最終目的地多倫多,且若涉及轉運,應註明「在蒙特利爾轉運」。未明確註明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爭議大綱】
提單上卸貨港與最終目的地的表述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
【意見討論】
若信用證規定卸貨港為多倫多,且允許轉運,提單應如何表述?
A. 卸貨港為多倫多,並註明「在蒙特利爾轉運」 B. 卸貨港為蒙特利爾,最終目的地為多倫多 C. 任意表述均可
【參考解答】
信用證若要求港至港海運提單,則提單上卸貨港應為最終目的地多倫多,且若涉及轉運,應註明「在蒙特利爾轉運」。未明確註明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課堂題答案:A。提單必須明確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卸貨港及轉運信息。
【相關法規】
UCP500第21條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