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多次更改交貨期致損案

【案例概要】

A公司與巴基斯坦進口商簽訂出口合同,因多次延遲交貨並更改信用證裝期,最終外商拒收貨物,A公司被迫承擔高額回運費用及損失。

【案情介紹】

A公司與巴基斯坦進口商簽訂出口合同,因多次延遲交貨並更改信用證裝期,最終外商拒收貨物,A公司被迫承擔高額回運費用及損失。

【案情分析】

根據《UCP500》,信用證開出即成為獨立合同,賣方必須按期履約。多次更改裝期及遲延交貨,導致付款風險由信用證轉為托收,收款風險增高。

【爭議大綱】

未按期交貨是否違反信用證規定?賣方應如何減少損失?

【意見討論】

若賣方多次延遲交貨且未改信用證裝期,應如何減少損失?

A. 堅持要求外商履約 B. 及時回運或果斷降價銷售 C. 放棄貨物,減少爭議

【參考解答】

根據《UCP500》,信用證開出即成為獨立合同,賣方必須按期履約。多次更改裝期及遲延交貨會提高收款風險。課堂題答案:B,及時採取措施可減少經濟損失。

【相關法規】

UCP500第9條

【大綱】

  1. 本案核心是交貨期限與信用證裝運期的履行。
  2. 多次延遲交貨與修改裝期會削弱原有付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