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未核發是否否定保險利益 在途全損的合法性判斷
台灣ABC公司以CFR條件進口特種鋁線並投保平安險,貨物仍在公海航行時沉沒全損。ABC公司尚未取得應備的進口許可或輸入同意文件,保險公司主張屬非法進口而拒賠。
台灣ABC公司與德國供應商簽約,採CFR基隆港進口特種鋁線,該貨品依法需事前取得特定輸入許可。航程中船舶於麻六甲海峽附近沉沒,事故發生時貨物尚未進入我國海關監管區域。保險公司以未取得許可為由拒賠。
須分開判斷是否已構成非法進口,以及行政管制瑕疵是否會否定保險利益。若貨物尚在公海且未進入海關監管區域,單以許可未核發就認定非法進口可能過早。保險利益仍應著眼於事故時的風險承擔與經濟利害,並檢查保單是否有違法行為除外條款。
貨物尚在公海時能否僅因許可未核發就認定為非法進口?行政法違規是否當然否定保險利益?保險人以違法為由拒賠時應負何種舉證責任?
較可採見解為:未入關前不宜直接定性為非法進口;除非保單明確排除或已有確定違法處分,否則不宜僅以許可未核發否定保險利益。
貨物未入我國海關監管區前,通常不宜僅以未取得許可即定性為非法進口。保險利益應依事故時對貨物的經濟利害與風險承擔判斷;保險人如主張拒賠,應回到保單除外與違法認定要件。
Incoterms 2020 CFR;中華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利益與事故時點。
未入關不宜逕認非法進口;保險利益以事故時風險與經濟利害為準,拒賠須回到保單除外與違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