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處理等量分批條款不當致損案
【案例概要】
國際貿易出口公司向A・C.有限公司出口罐頭食品,信用證規定分等量兩批分船裝運。
【案情介紹】
國際貿易出口公司向A・C.有限公司出口罐頭食品,信用證規定分等量兩批分船裝運。首批裝運未按商品種類等量分配,且交付方式未完全符合條款要求,導致開證行拒付,並產生損失。
【案情分析】
信用證若要求等量分批裝運,則每種商品應按比例分配。此外,對於裝運方式如規定「CFS or CY to CY」,必須確保符合集裝箱交付標準,否則將造成單據不符。
【爭議大綱】
每種商品是否應按等量分批裝運?裝運方式的描述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
【意見討論】
若信用證規定每種商品按等量分批裝運,且要求「CFS or CY to CY」方式,應如何處理?
A. 任意安排商品裝運及交付方式 B. 每種商品按等量分批,並確保符合裝運條款 C. 只要總量分批即可
【參考解答】
信用證若要求等量分批裝運,每種商品應按比例分配,且裝運方式必須符合信用證要求。課堂題答案:B。
【相關法規】
UCP500第21條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