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處理等量分批條款不當致損案

【案例概要】

國際貿易出口公司向A・C.有限公司出口罐頭食品,信用證規定分等量兩批分船裝運。

【案情介紹】

國際貿易出口公司向A・C.有限公司出口罐頭食品,信用證規定分等量兩批分船裝運。首批裝運未按商品種類等量分配,且交付方式未完全符合條款要求,導致開證行拒付,並產生損失。

【案情分析】

信用證若要求等量分批裝運,則每種商品應按比例分配。此外,對於裝運方式如規定「CFS or CY to CY」,必須確保符合集裝箱交付標準,否則將造成單據不符。

【爭議大綱】

每種商品是否應按等量分批裝運?裝運方式的描述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

【意見討論】

若信用證規定每種商品按等量分批裝運,且要求「CFS or CY to CY」方式,應如何處理?

A. 任意安排商品裝運及交付方式 B. 每種商品按等量分批,並確保符合裝運條款 C. 只要總量分批即可

【參考解答】

信用證若要求等量分批裝運,每種商品應按比例分配,且裝運方式必須符合信用證要求。課堂題答案:B。

【相關法規】

UCP500第21條

【大綱】

  1. 本案核心是等量分批條款的正確理解與執行。
  2. 商品種類與裝運方式均應符合信用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