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火災拋貨與滅火費用 是否構成共同海損及分攤

【案例概要】

一艘滿載棉花的貨輪在海上甲板起火,船長為避免火勢蔓延下令拋棄部分未燃棉花並澆水滅火,最終船貨獲救但部分貨物犧牲與水濕損害。抵港後船方宣告共同海損。

【案情介紹】

南非籍貨輪自埃及載運棉花前往日本大阪。航程中甲板棉花起火,若延燒可能導致全船與全貨滅失。船長下令澆水並拋棄部分未燃棉花隔離火源,最終火勢受控。抵港後船方宣告共同海損並要求貨方提供擔保。

【案情分析】

共同海損要求共同危險、有意且合理的救難措施,以及特殊犧牲或特殊費用。本案火災威脅全船安全,拋貨與滅火具有目的性且與解除危險直接相關,因此拋貨損失可構成共同海損;滅火造成的水濕損害是否列入,仍需依理算規則與證據判斷。

【爭議大綱】

火災風險是否已達共同危險?拋未燃貨是否合理且必要?水濕損害與滅火行為的因果關係是否足以列入共同海損?

【意見討論】

較可採見解為:本案符合共同危險、主動合理措施與特殊犧牲要件。成立共同海損後,由受益方依獲救價值分攤;理算成本與提貨擔保則是實務上必須承擔的交易成本。

【參考解答】

本案火災威脅船貨安全,拋貨與滅火屬主動合理救難措施,拋貨損失可認為共同海損;水濕損害是否列入,應由共同海損理算依規則與證據判定。

【相關法規】

York-Antwerp Rules 2016;中華民國海商法共同海損相關規範。

【大綱】

共同海損重點在共同危險、主動合理救難、特殊犧牲費用與分攤;成立後依獲救價值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