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條件下出口商的船期、運費、保險與文件風險控管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FOB出口,理論上由買方安排主要運輸、支付運費並負責保險,但實務上常由賣方代訂艙與協調出貨,使船期、運費、保險及文件風險重新回到出口商身上。

【案情分析】

FOB下貨物裝上指定船舶後才完成交付並移轉風險。若賣方代買方訂艙,應先取得明確授權並釐清自己是代理買方或成為運送契約當事人,否則買方拒付運費時承運人可能向賣方追償。

貨櫃運輸通常在貨櫃場交給承運人,實務上FCA往往比FOB更符合風險移轉點。若付款採D/P或D/A,買方雖應自行投保,出口商仍面臨買方拒付與貨損的雙重風險。另以FCR等貨代收據替代提單前,須確認買賣契約與信用狀是否接受。

【爭議大綱】

【參考解答】

出口商應書面取得代理訂艙授權、明確通知裝運資訊,貨櫃交易優先評估FCA,並依付款條件決定是否另投保或有利益險;運送文件必須與契約及信用狀要求一致。

【相關規則】

Incoterms® 2020 FOB、FCA。

【大綱】

FOB並不代表出口商完全沒有運輸風險;代訂艙、貨櫃交付、保險與文件都需個別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