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兩位 VP 各自用功能部門資金支持約 200 萬美元、約一年期的 pet project;兩案都依賴類似技術突破,成功沒有保證。PM 多次要求取消,但 sponsors 為避免承認錯誤而持續投入資金。

問題/衝突

Sponsor 的聲望與 sunk-cost 心理阻礙客觀終止。

決策點

誰應有權根據證據停止 sponsor 自己推動的專案?

討論問題

如何避免「throw good money after bad」?

參考解答

應建立獨立 gate criteria、透明風險/價值指標與跨主管終止治理,使取消成為 portfolio decision,而非 sponsor 個人承認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