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要約承諾與書面形式:電話談妥後未簽字仍可能成立契約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巴西WOLF公司就魚粉交易經報價、還盤、電話協商及函電確認後,已就價格與索賠條款達成共識,但後續正式合同未完成雙方簽署。爭點在於電話與函電是否已構成有效承諾,以及「雙方簽字才生效」是否曾被明確約定為成立要件。

【案情介紹】

賣方提出包含貨名、數量、價格、CFR條件、裝運期、信用狀付款及索賠條款的限時報價。ABC先要求降價並修改索賠條款,雙方後續以電話協商並以函電確認結果。展會期間賣方交付已簽字文本,ABC以尚需補充檢驗、不可抗力等條款為由未簽。

【案情分析】

買賣契約不以正式合同書簽字為唯一成立形式。若必要條款已確定,且雙方透過電話與函電表達受拘束意思,契約可能已成立。只有在雙方事前明確合意「簽字為生效條件」時,未簽字才可能阻卻成立。取回未簽文本是否具有撤回要約效果,也取決於該文本究竟是要約本身或只是已成立契約的書面確認。

【爭議大綱】

契約成立時點;簽字是否為成立要件;函電確認的證明力;取回文本屬撤回、撤銷或收回草案。

【意見討論】

較可採見解是:必要條款已在電話協商及函電確認中達成一致,正式簽署僅屬後續確認或內控程序。若ABC欲主張簽字才生效,必須證明該條件曾明確且一貫地被雙方接受。

【參考解答】

本案較可能認定契約於電話協商並經函電確認時成立;未簽正式合同不當然否定契約效力。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FR);UCP 600;CISG關於要約承諾之規則(於本教材中作為契約約定規則或解釋參考)。

【大綱】

要約承諾重在必要條款與受拘束意思;簽字若要成為成立要件必須明確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