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助費與推定全損委付,保險人承擔範圍判斷
台灣ABC航運承租並管理之外籍貨輪「但丁號」自雪梨載貨赴阿姆斯特丹途中偏離航線擱淺,救助公司依救助契約拖救脫淺,貨物無損但船體重創。船東支付救助報酬後,向船舶保險人請求船體損失與救助費並主張推定全損,提出委付。
但丁號自雪梨出港後因偏離航線擱淺,救助公司介入並成功拖離險區。其間遭遇颶風,船體與機艙嚴重受損。船東先支付救助報酬,再向保險公司請求船舶損失與救助費,並以推定全損為由提出委付。
委付是在推定全損下,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及其附隨權利移轉予保險人,以換取全損賠償的制度。救助費若係為避免或減輕承保危險造成的損失,且支出合理必要,原則上可能納入理賠。判斷重點包括事故是否屬承保危險、是否涉及偏離航線除外、救助費是否合理,以及修復成本與殘值是否達推定全損門檻。
推定全損如何判斷?救助費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如何認定?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取得哪些殘值與追償權利?偏離航線是否影響理賠?
被保險人較有利的見解認為,擱淺與風暴屬典型海上危險,救助費係為避免船體沉沒與損失擴大所必須;保險人應依保單承保範圍與合理支出原則處理。保險人則可就偏離航線與救助成本合理性提出抗辯。
保險公司應先確認事故是否屬承保危險,再審查救助費必要性與合理性,並判斷是否達推定全損。如接受委付,應按全損處理並取得殘骸與相應追償權;被保險人須配合交付文件與權利。
中華民國海商法關於委付與權利移轉;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Institute Time Clauses/Hull & Machinery Clauses。
推定全損下的委付,重點在承保危險、救助費合理性、全損門檻與委付效果;保險人接受後取得殘值與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