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未落實裝運特別條款致損案

【案例概要】

A.S.進出口公司根據信用證要求,將貨物裝運至杜哈,信用證要求船齡不超過15年。

【案情介紹】

A.S.進出口公司根據信用證要求,將貨物裝運至杜哈,信用證要求船齡不超過15年。因未要求輪船代理出具船齡證明,導致議付行認為單證不符,並最終因超過有效期未能完成議付,造成損失。

【案情分析】

根據UCP500第13條C款,若信用證中未規定需提交特定證明文件,則非單據化條款可不予理會。Cases檔認為議付行錯誤要求補充保證書,開證行亦錯誤以信用證過期為由拒付。

【爭議大綱】

未明確提出船齡證明要求是否屬單證不符?

【意見討論】

遇到信用證未明確規定提交證明的條款時,應如何處理?

A. 自行補充保證書確保議付 B. 依照UCP500規定,不理會非單據化條款 C. 主動詢問開證行意見

【參考解答】

依Cases檔分析,信用證若未規定必須提交特定證明,非單據化條款可不予理會。課堂題答案:B。

【相關法規】

UCP500第13條、第14條

【大綱】

  1. 本案核心是非單據化條款與單證不符的判斷。
  2. 信用證未要求提交的證明不應任意擴張為單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