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L/C修改未到先裝運爭議案
【案例概要】
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在信用證修改通知未到前先行裝運,之後因單據內容與信用證要求不符遭拒付。
【案情介紹】
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在信用證修改通知未到前先行裝運,議付行採取「表提寄單」方式議付,但開證行因單據中未明確標示薰蒸地點及信用證修改日期問題,拒付貨款,導致企業遭受損失。
【案情分析】
Cases檔認為,信用證修改未正式收到前不應先行裝運;依UCP500,單據描述須符合信用證規定,缺漏重要資訊如薰蒸地點會構成單證不符。
【爭議大綱】
信用證修改未到時先裝運是否可行?單據未明確標示薰蒸地點是否構成單證不符?
【意見討論】
在信用證修改通知未到前應如何操作?
A. 先行裝運並以保證書議付 B. 待信用證修改正式到達後再裝運 C. 信用證修改到達後再補寄單據
【參考解答】
依Cases檔分析,應待信用證修改正式到達並確認後再裝運,且單據內容須完整符合信用證要求。課堂題答案:B。
【相關法規】
UCP500第22條、第37條C款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