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傳真件發貨引起的糾紛案
【案例概要】
某土產製品公司未收到信用證修改正本,即憑申請人蓋章的修改申請書傳真件發貨,後發生單證不符與拒付爭議。
【案情介紹】
1995年,某土產製品公司因未收到信用證修改正本,憑借申請人蓋章的信用證修改申請書傳真件匆忙發貨。議付行收到單據後發現不符點,開證行拒付並要求退款。經交涉,議付行利用開證行曾出具提貨擔保書為理由,最終避免損失。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UCP500第9條d款認為,信用證修改須經開證行正式確認,傳真件不能取代正式修改;同時,Cases檔認為開證行出具提貨擔保書後喪失拒付權利。
【爭議大綱】
傳真件能否作為信用證修改依據?開證行出具提貨擔保書後是否仍可拒付?
【意見討論】
在未收到正式信用證修改通知前,應如何操作?
A. 依據傳真件立即發貨 B. 等待正式修改通知到達後再發貨 C. 出具保函後即可發貨
【參考解答】
依Cases檔結論,應等待開證行正式修改通知後再發貨,不能只依申請人的傳真文件操作。課堂題答案:B。
【相關法規】
UCP500第9條d款、第14條d款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