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營業秘密成立要件與合理保密措施,逆向工程與不法取得界線
【案例概要】
GPS&A公司以設備設計、操作流程與生產控制等技術組合形成未公開資訊,JBY公司取得後仿造設備投產。爭點在於該資訊是否具秘密性與商業價值、權利人是否採合理保密措施,以及被告取得方式是否屬不正當手段。
【案情介紹】
GPS&A公司長期累積製程設備與操作控制技術,並將相關資料限於特定人員接觸。JBY公司取得相近資料後迅速完成仿製並投入生產。JBY抗辯技術並不複雜、同行可透過觀察或逆向工程獲得,因此不屬營業秘密。
【案情分析】
營業秘密不是以技術是否「高深」作判斷,而是看資訊是否非一般已知、是否具有經濟價值,以及權利人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若資訊可透過合法逆向工程取得,原則上不構成侵害;但若取得方式涉及竊取、違反保密義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則可能成立侵害。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主張不構成侵害者認為,若技術可由市場產品拆解或公開觀察得知,不應排除競爭者合法模仿。
主張構成侵害者(較正確)認為,若資訊並非公開且JBY係以違反誠信方式取得並使用,即使技術本身不複雜,仍可能侵害營業秘密。
【參考解答】
應先確認資訊是否具秘密性、商業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再檢查取得與使用方式。企業應以分級權限、保密契約、存取紀錄、離職交接與資料標示建立完整證據鏈。
【相關法規】
TRIPS Agreement Article 39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39條: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中華民國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要件與侵害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