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跨國專利先申請後公開之優先權與證明文件時點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先在海外提出節水馬桶沖水模組專利申請,並在12個月內向中國就同一發明提出申請並主張優先權。中國某大學研究所其後提出相近技術申請。最終關鍵在於ABC是否符合優先權期間、同一性與文件補正要求。

【案情介紹】

ABC公司先在一國完成第一次正式專利申請,之後在巴黎公約優先權期間內向中國提出申請並主張前案日期。研究所雖較早在中國當地提出其申請,但時間仍晚於ABC可回溯的優先權日,因此雙方發生先申請順位爭議。

【案情分析】

巴黎公約優先權制度允許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內向其他國家提出同一發明的後續申請,並把判斷新穎性與先後順位的基準回溯到首次申請日。是否成立取決於法定期限、申請主體資格、發明內容同一性及證明文件是否依限提出。

【爭議大綱】

  1. ABC是否在優先權期間內提出後申請?
  2. 後申請與首次申請是否屬同一發明?
  3. 優先權文件補正逾期是否影響主張?

【意見討論】

研究所可主張其在中國實際送件較早,因此應取得權利。

ABC(較正確)可主張其後申請合法享有外國優先權,判斷日應回溯至首次申請日。

【參考解答】

若ABC符合優先權期間、同一性及文件要求,其申請日可回溯到首次申請日,因而在新穎性與先申請判斷上優先於研究所。

【相關法規】

Paris Convention Article 4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4條:優先權。

中華民國專利法:外國優先權主張與法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