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D/P遠期在部分市場被當D/A處理,代收行放單引發錢貨兩空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對英國買方以D/P見票後120天付款交單交易,委託台灣C銀行寄單至英國D代收行。數月未收款,ABC要求退單才得知代收行已憑買方承兌放單,買方遲不付款,後更宣告破產。托收行指控代收行錯誤放單,但代收行長期不回覆且最終以破產通知結案,出口商貨物已被提走且款項無從收回。案例凸顯:D/P遠期在不同國家實務差異大,若代收行以融資或慣例把D/P遠期當作D/A處理,出口商若未事前限制信託收據放貨與選擇可靠銀行,極易承擔巨大信用風險。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英國B公司簽出口合約,付款條件為D/P 120 Days After Sight。

ABC委託台灣C銀行寄送單據至英國D代收行辦理托收。

自寄單後至8月仍未收款,ABC要求C銀行指示代收行退單。

D代收行回覆:已憑進口商承兌放單,單據不在行內。

進口商以各種理由拒不付款,交涉無果。C銀行要求D代收行付款並追究放單責任,D代收行不回應。

10月25日,D代收行通知進口商已破產,並附法院通知,出口商最終錢貨兩空。

【案情分析】

D/P遠期的設計是到期付款後才交單或才放貨,出口商用以維持貨權控制並降低承兌後不付款風險。

但實務上,進口商可能透過信託收據借單提貨取得融資,若托收委託書明示允許D/P T/R,則風險通常由出口商承擔。

若出口商未授權信託收據放貨,而代收行為配合本國客戶融資而放單,則代收行可能需承擔由此衍生的責任。

另有一種更棘手情況:部分國家或銀行習慣將D/P遠期操作上近似D/A,只要承兌就放單,出口商若誤以為仍握有貨權,就會被動承擔信用風險。

本案核心教訓不在「遠期天數」本身,而是出口商未把代收行選擇、放單條件與是否允許信託收據寫清楚,也未事先掌握目的地市場對D/P遠期的操作慣例。

【爭議大綱】

D/P遠期下,代收行是否可以在未收款前僅憑承兌放單,何時構成錯誤放單。

若代收行以當地慣例把D/P遠期當D/A處理,托收行或出口商可否主張違反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