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國際展覽公開後的臨時保護與優先權日認定衝突

【案例概要】

D國A&G公司在官方認可的國際航太展首次公開新型飛機引擎,之後於不同國家提出專利申請。爭議在於能否直接把展覽首日視為優先權日,以及展覽臨時保護究竟只是避免喪失新穎性,還是能取代正式申請。

【案情介紹】

A&G先公開展示產品,再向數國提出申請。當公司向第三國申請時主張應以展覽首日作為權利基準,但主管機關認為巴黎公約的展覽臨時保護並不當然等同第4條優先權,仍須依當地法及展覽證明文件處理。

【案情分析】

展覽臨時保護的主要功能是避免申請人因官方認可展覽中的公開而喪失專利新穎性。是否能直接以展出日作為基準,取決於各國國內法如何承接巴黎公約第11條與其證明程序。

【爭議大綱】

  1. 展覽公開是否會破壞新穎性?
  2. 展覽日是否等同正式優先權日?
  3. 申請人需提出哪些展覽證明?

【意見討論】

申請人可主張既然國際展覽受巴黎公約保護,展覽日就應直接作為權利基準。

主管機關立場(較正確)認為,展覽臨時保護不等於正式優先權,仍須依國內法與證明要件判斷。

【參考解答】

企業不應把展覽公開當作正式申請替代品。最安全作法是展前先申請;若先展後申請,必須立即確認展覽是否受認可、法定期間及證明文件要求。

【相關法規】

Paris Convention Article 11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1條:國際展覽之臨時保護。

中華民國專利法:新穎性例外及公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