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D/P見票即付被誘改記名提單再轉D/A,出口商失控貨權遭詐欺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印尼買方簽約以D/P即期付款交單。出貨後買方要求將提單托運人與收貨人都記名為買方並索取提單副本。貨到港後買方以資金不足拒付贖單,逼迫改成D/A並允許先提貨,否則拒收。因提單記名與托運人被改成買方,ABC已無法轉賣或退運,最後只能妥協。買方再以保函與公司文件,憑提單副本向船公司提貨轉賣後失聯,ABC貨款兩失。此案揭示:提單抬頭一旦把托運人或收貨人讓渡給買方,出口商即使握有正本提單也可能失去控制權。
【案情介紹】
3月,ABC公司與印尼乙公司簽2萬美元出口合同,付款方式D/P at sight。
出貨後,買方要求把海運提單的托運人與收貨人都寫成買方,並要求寄提單副本給買方。
貨到目的港後,買方以資金不足拒付贖單,要求把付款方式改為D/A並允許其先提貨,否則拒收。
因提單已記名買方,ABC無法另找第三方轉賣,也難以主張退運安排,只能同意改條件。
買方以保函、營業資料影本等,配合提單副本向船公司提貨,貨物被提走轉賣。
匯票到期後買方拒不付款並失聯,ABC最終錢貨兩空。
【案情分析】
D/P即期的風控核心是「先付款後交單」,出口商透過掌握正本提單與單據,確保買方不付款就難以提貨。
本案的致命點是提單抬頭被改寫:
(1) 收貨人記名買方,使船公司在交付上更傾向認定買方有提貨權。
(2) 更嚴重的是托運人也寫成買方,等於把與承運人間的運送契約地位與指示權讓渡出去,出口商後續要改港、退運或控制交付都被掐住。
買方先用D/P建立信任,再用「提單記名與副本」削弱出口商控制,最後逼改D/A取得先提貨,再以承兌後不付款完成詐欺閉環。
銀行在托收中不保證付款,出口商一旦交出可提貨的關鍵文件或讓對方可用副本提貨,銀行也難以替出口商收回貨款。
【爭議大綱】
提單托運人與收貨人是否可由買方指定,何種改寫會使出口商喪失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