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多項技術合併申請的單一性、分案與多重優先權起算
【案例概要】
史密斯先後就三項不同技術提出專利申請,後續將三項技術整合成一套設備,再向另一國提出一件產品發明申請並主張多重優先權。審查重點在於是否存在單一總體發明構思,以及不符單一性時如何分案。
【案情介紹】
三項技術原本各自獨立,後來被組合到同一設備。申請人希望在一件申請案中一次取得保護,但專利局認為部分請求項彼此缺乏共同特殊技術特徵,因此要求限縮或分案。
【案情分析】
專利單一性要求一件申請中的多項發明彼此具有技術關聯,並共享一個或數個相同或相對應的特殊技術特徵。單純把多項技術放在同一產品中,不代表自然形成單一發明構思。分案後,各案仍須個別確認申請日與可主張的優先權。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申請人可主張三項技術共同服務同一設備,應允許一案申請。
專利局(較正確)可要求證明共同發明構思;若僅是並列組合,應以分案處理。
【參考解答】
是否符合單一性須依請求項間共同特殊技術特徵判斷。若無,應及早規劃分案,並逐一管理優先權、期限與揭露內容。
【相關法規】
Paris Convention Article 4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4條。
中華民國專利法:單一性與分割申請相關規定。